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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1: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傭主有甚麼權利及責任?
答: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基本權利及責任載列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 (表格ID 407)內。此外,《僱傭條例》的所有規定亦適用於僱主及傭工。

2: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答: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ID 407) 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3: 僱主可否指派傭工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
答:  不可以。僱主如指派傭工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指派傭工
       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屬違反《入境條例》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4: 僱工可否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居住?
答: 僱主必須按照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內所規定的標準,為傭工提供免費住宿。

5: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傭工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答: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傭工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
他人士,即屬違法。傭工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如果傭工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
 
6: 僱主可否要求傭工在休息日工作?

答: 若僱主及傭工雙方同意,傭工可為僱主在休息日工作並拿取金錢補貼。若傭工同意,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內。  

7: 傭工在休息日返回住所後,僱主可否要求傭工工作?
答: 僱主不應強迫傭工在休息日工作。不過,傭工可自願在休息日工作。 

8: 僱主可否要求傭工在法定假日工作?
答: 可以。不過,僱主必須預先給予傭工不少於48小時的通知; 以及在原定假日前或後的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傭工。

9: 若傭工同意,僱主可否以額外補薪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傭工?
答: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傭工。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
      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

10: 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僱主是否必須給予傭工另外補假?
答: 須要。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傭工的休息日,你須在休息日翌日補假給傭工,
      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

11: 誰決定傭工放取年假的日期?
答: 在受僱滿12個月後,傭工須於隨後的12個月內放取她有權享有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與傭工經商議後指定。僱主須最少在假期開始的14日前以書通知傭工年假日期。

12: 年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答: 不是。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僱主須為傭工
      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13: 除年假外,僱主是否須要給予傭工休假? 休假是有薪或是無薪的?
答: 若果僱主與傭工簽訂再次聘用合約,除傭工有權享有的年假外,僱主須另外給予傭工不少於7天的休假。至於休假是否有薪,則視乎雙方就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款所簽訂的條件而定。

14: 當傭主前往海外時,僱主可否強逼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答: 無薪假期的安排必須獲得僱傭雙方同意。僱主不得單方面強逼傭工放取無薪假期。

15: 當僱傭合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僱主應怎樣給予年假?
答: 當僱傭合約終止時,僱主須向傭工支付工資,以代替傭工每工作滿12個月而享有,但又未曾放取的年假。此外,在任何12個月期間,如傭工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傭工有權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16: 僱主應該以甚麼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
答: 你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不過,僱主必須得到傭工同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工資。否則,你須以現金支付工資。你須保留支付工資的記錄,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僱主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津貼的收據,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

17: 僱主應在何時支付工資給傭工?
答: 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
       例如 : 傭工是在4月10日開始工作,僱主便應該在5月11日盡快支付工資,
       但無論如何不可遲過該日後7天,即5月17日。

18: 如傭工損壞僱主的物品,僱主可否扣除工資作為賠償? 
      僱主還可從傭工的工資中扣減那些款項? 
答: 1.  如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僱主可按
          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HK$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
          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2.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亦可扣減傭工的工資:
                  - 傭工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傭工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傭工
                     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 僱主借給傭工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傭工的書面同意; 以及
                  -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傭工的工資。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除缺勤而扣除的額外,不得超過僱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

19: 當傭工患病或受傷,僱主是否須要支付醫療費用?
答: 須要。當傭工患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在受僱期間或因工作所致,僱主都必須向傭工提供免費的醫療,包括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20: 僱工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答: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1. 傭工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2.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 以及
      3. 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傭工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便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 之後受僱滿一個月可累積有薪病假日4 天,有薪病假日取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21: 怎樣計算疾病津貼的款額?僱主須何時支付?
答: 疾病津貼的款額相等於傭工正常資的五分之四。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22: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 
答: 不可以。除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僱主並須向傭工支付: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款項;以及
      3. 傭工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份,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23: 當合約終止或合約期屆滿時,僱傭雙方需要做些甚麼?
答: 
僱主 : 應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應付的款項,最好將款項存入傭工的戶口並取回收據。必須在合約終止 7 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傭工 : 應與僱主結算須支付的款項,並確保收妥所有款項才簽署收據。
必須在合約終止7 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
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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